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发挥分支机构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学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自然科学博物馆专业领域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全称。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使用会徽标识应当规范。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组成和换届
第六条 学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我国自然科学博物馆事业发展和自身工作需要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依托单位提供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分支机构可设立执行委员会委员(简称“执委”)若干名,组成专业、精干、高效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由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学会理事会决定。
(二)主任委员由学会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应为该领域带头人,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能力、有精力带领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原则上应至少为学会常务理事,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三)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和拟任负责人情况;
(二)学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请理事会审议;
(三)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应当在学会理事会换届后一年之内完成换届。分支机构应提前2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换届申请和拟任负责人情况。新一届分支机构中,应注意吸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性别结构合理。
(二)经学会秘书处核准后,分支机构组织召开换届会议。
(三)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后1个月之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换届情况报告。
(四)学会秘书处将分支机构换届情况报理事会审批。
(五)学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学会章程,围绕学会的中心工作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并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责有:
(一)对国内外自然科学博物馆领域发展战略、政策或重大决策的科学论证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科学普及、继续教育、能力建设、业务培训、交流合作及其他相关活动;
(三)大力推荐和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四)密切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五)向学会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
(六)向学会举荐本领域优秀科技人才;
(七)制定或参与制定本领域相关标准、指导性文件;
(八)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并使用印章,不得单独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学会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学会年检等工作要求,向秘书处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的,须提前1个月上报秘书处:
(一)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活动的;
(二)以学会名义(包括学会代章)发布通知或其他信息的;
(三)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
(四)以学会名义主办活动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需上报的事项。
原则上,(一)(二)由秘书长审批,(三)(四)由秘书长视具体情况报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审批获准后,分支机构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会员服务、活动开展、社会影响及遵守学会制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学会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学会理事会的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6月27日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3日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会秘书处。